涉事公司
原標題:河北“乙連傳銷案”待審:兩警察被指控受賄
記者 李曉磊
河北省一家企業(yè)因涉嫌“傳銷”,被湖北省警方盯上,但兩名警察在辦案過程中,遭這家企業(yè)舉報而落馬。
2016年12月22日上午,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,祁某章痛哭流涕。一年多前,他還是漢川市公安局網(wǎng)安大隊副中隊長,現(xiàn)在卻被檢方指控涉嫌詐騙、受賄。
漢川市與云夢縣同屬湖北省孝感市管轄。2015年6月1日,孝感市紀委網(wǎng)站發(fā)布了祁某章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,同時被查的還有漢川市公安局黨組成員、副局長呂某濤。
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獲悉,這兩人出事,源于河北省一家民營企業(yè)舉報。此前,湖北警方稱該公司涉嫌傳銷,呂某濤和祁某章被指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收受了賄賂。
按照程序,呂某濤、祁某章以及“傳銷案”都被移交司法,但因兩人案件還未終結,河北公司是否涉嫌傳銷仍處于待審狀態(tài),對于何時開庭,法院暫未答復。
“受賄60萬元”爭議
舉報呂、祁的企業(yè)為河北乙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簡稱乙連公司),2009年8月份在石家莊市工商局注冊成立,主要經(jīng)營化妝品、日用百貨和預包裝食品的批發(fā)與銷售。
目前,該公司除在國內有數(shù)百個加盟的實體店面外,在海外也有市場,業(yè)界口碑良好。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政府將其作為招商企業(yè)引進。
2014年5月9日,乙連公司負責人丁憶蓮,正在石家莊市一個咖啡館內與客戶洽談業(yè)務時,被突然出現(xiàn)的湖北漢川公安人員帶走。
她先被帶到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。在這里,丁憶蓮得知,她和公司幾個高層,因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被網(wǎng)上通緝,“我解釋了很多次,他們就是不聽。”丁憶蓮說。
在裕華分局呆了一天一夜后,乙連公司的丁憶蓮、郝憶景、肖康、張建順等10多人,在特警押送下,被大巴車從石家莊拉到孝感市第一看守所。
其中,郝憶景身穿睡衣被帶走的報道,至今能在網(wǎng)絡上看到。
同年5月12日,4人均因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罪被刑事拘留,其他人則陸續(xù)返回石家莊。丁憶蓮名下的財產也被查封。
祁某章是案件承辦人之一,呂某濤負責指揮該案偵破工作。警方偵辦完畢后,將案件移送檢方。2014年6月16日,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4人。
同年9月15日,乙連公司向漢川市公安局繳納1488萬元“非法所得”后,4人被取保候審。這些錢大多是乙連公司代理商湊出來的,但錢的數(shù)額如何計算出的,丁表示不知。
“后來,祁某章打電話給中間人,向我們索要100萬好處費。”丁憶蓮稱,“祁某章說給檢方的起訴意見書可以寫輕一點。”
丁憶蓮拿不出100萬元,最終,決定出60萬元。她安排公司經(jīng)理李振生、財務部的郝憶景辦理此事,“我是生意人,想著用錢擺平的,就不想再招惹麻煩。”
2014年9月28日,呂某濤和祁某章趕到河北為丁憶蓮解封財產。按照李振生和郝憶景的說法,這天早上他們把60萬元現(xiàn)金,分裝在兩個“河北特產”的盒子里,每盒30萬元。
下午1點多,在石家莊火車站,郝憶景將盒子交給祁某章,呂某濤也在場。
2015年1月,漢川警方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。起訴書中,丁憶蓮等人的“罪行”并沒減輕之意。丁憶蓮說,祁某章曾承諾不給他們判實刑。
后來,她在北京和幾個朋友吃飯時,聊起了這些遭遇,一位在場的律師建議她舉報呂某濤和祁某章。驚魂未定的丁憶蓮,聽取了這個建議。
隨后,她把舉報材料,寄到中紀委以及湖北省紀委、檢察院等多個單位。
最終,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介入調查,并成立了專案組。2015年5月27日,正在開會的呂某濤從會場被帶走。隨即,祁某章也被控制。4天后,孝感市紀委對外公布了兩人落馬的情況。
后期,這兩人的案件,以及乙連公司的傳銷案,都被指定在云夢縣辦理。
云夢檢方起訴二人時,除受賄外,他們都有與乙連公司無關的其他罪名。
開庭時,針對受賄60萬元一事,呂某濤表示不知情;祁某章說,他確實收到了兩個盒子,但里面沒裝錢。
公訴機關也只向法院提交了丁憶蓮、李振生、郝憶景的證言,云夢縣人民法院對祁某章案第一次開庭時,認為他受賄罪證據(jù)不足,便沒有支持。
法院僅以祁某章犯詐騙罪,判處一年兩個月徒刑,檢方對此提出抗訴。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后,又將案件發(fā)回云夢縣人民法院審理。2016年12月22日,法院針對祁某章案再次開庭,雙方爭議的焦點仍是“有沒有受賄60萬”,目前判決結果還未出來。
2016年8月,法院還開庭審理了呂某濤案件,他承認挪用公款、濫用職權,但沒承認受賄,其判決結果也沒下來。
“偽證”嫌疑
記者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漢川警方在辦理乙連公司“傳銷案”時,很多地方存在爭議,首先是管轄權。
根據(jù)公安部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,“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。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的發(fā)生地和犯罪結果發(fā)生地。
“即便涉嫌傳銷了,我們的犯罪地和居住地,也和漢川沒任何關系。”丁憶蓮說,他們的業(yè)務從未涉足漢川地區(qū)。
另外,在整個湖北省,乙連公司只在襄陽招過一個名叫閆光福的市級代理商,但2012年左右就不做了。2014年5月23日,他也因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被刑拘,9月15日取保候審。
但漢川警方此次偵辦乙連公司的案由,并非來自閆光福,從警方的信源顯示,是來自于漢川市城區(qū)居民周勝蘭2013年11月1日的舉報。
案情簡要顯示:“周勝蘭通過乙連公司網(wǎng)址注冊成會員,其營銷模式疑似傳銷。”
記者采訪得知,周勝蘭并非乙連公司會員,而且她唯一一次購買乙連公司的產品是在2013年11月19日,打給公司1360元,乙連公司在12月7日向其發(fā)貨。按照這個邏輯,周勝蘭沒買東西時,就已報案。
在漢川警方對乙連公司的偵查卷宗中,周勝蘭的報案登記還出現(xiàn)過“2013年12月12日”,筆錄中,周勝蘭稱,她在上網(wǎng)聊天時,網(wǎng)上有人說,乙連公司的營銷行為是傳銷,“我認為自己被傳銷人員騙了,就來向你們反映情況。”
對此,周勝蘭告訴記者:“這事已經(jīng)過去太久,記不清了。”
漢川警方的偵查卷宗里還有一個名為“鄭立銀”的證人說,乙連公司存在“拉人頭”“發(fā)展下線”的情況,但律師找到鄭立銀時,他表示,公安機關并未找他本人做過詢問筆錄,也不知曉筆錄內容,簽名也并非自己所寫。
記者注意到,2014年7月10日,湖北省公安廳經(jīng)偵總隊向湖北省工商局發(fā)函,商請認定乙連公司是否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。但案卷資料顯示,直到7月14日,漢川市公安局才將這一情況匯報給湖北省公安廳。
商請函中,湖北省公安廳稱,乙連公司從2010年9月份以來,共發(fā)展會員20502人,涉及湖北、黑龍江、北京、河南等10余個省、市,涉案金額4800余萬元。
收到函件后,湖北省工商局并未實地調查,而是根據(jù)警方提供材料,認定乙連公司構成傳銷,偵辦機關并據(jù)此辦案。乙連公司則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行政復議。
湖北省工商局答復稱:“湖北省公安廳轉送我局的《商請函》應屬行政機關之間的答復類公文,做出的《認定函》僅作為參考意見,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約束力”。
國家工商總局認為,湖北省工商局對警方的答復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,僅為行政機關之間咨詢類公文,不直接產生有關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。
漢川警方并未對這些問題進行回應。
記者還注意到,云夢縣人民檢察院在“乙連公司傳銷案”起訴書中稱,丁憶蓮為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實際上,丁憶蓮被抓時,她并不是法人代表。
經(jīng)過此事后,目前乙連公司已陷入癱瘓,正在走注銷程序。
是否涉嫌傳銷?
一個核心問題是,乙連公司的經(jīng)營方式到底屬不屬于傳銷?
根據(jù)云夢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,該公司通過非法途徑制作營銷模式的程序模板,建立公司網(wǎng)站和公司會員網(wǎng)絡辦公系統(tǒng),以推銷商品為名,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,獲得加入資格,成為乙連公司會員,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發(fā)展人員數(shù)量按不同層級作為返利依據(jù),引誘參加者繼續(xù)發(fā)展他人參加。
起訴書中還稱,2013年5月10日,乙連公司因傳銷被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行政處罰。丁憶蓮說,當初遭罰款時,她也莫名其妙,因為公司在吉林并沒市場,“直到現(xiàn)在,我們也沒收到相關的處罰文書,以及罰款票據(jù)。”
另外,記者看到,2014年3月26日,有網(wǎng)友在“人民網(wǎng)地方領導留言板”給河北省省長張慶偉反映說,乙連公司存在傳銷行為,但至今無人回復。
丁憶蓮稱,她知道此事,“是北京一個經(jīng)銷商手下業(yè)務員發(fā)的,他與大代理發(fā)生了恩怨,所以才去用這種手段報復。”
據(jù)了解,乙連公司營銷方式有“多買多折扣”“多賣多提成多福利”“代理商享補貼”等。乙連公司提供的經(jīng)營模式證明,以及湖北三真司法鑒定書顯示,該公司仿照直銷企業(yè)——廣東太陽神集團的會員管理系統(tǒng)。
成為會員后,公司實行三種身份(消費者、經(jīng)銷商、代理商),四種獎勵方式(銷售獎、層碰獎、對碰獎、管理獎)并行的綜合性獎勵方式。
而消費者只能享受一種銷售獎返利,即自己以會員價(1360元)再次購買商品,每套商品返利300元。
“最終消費者享受產品的效用和折扣,經(jīng)銷商和代理商與公司一起分享商品毛利。”丁憶蓮介紹說,“整個運營過程中,財富的增長依托于商品被消費者認可,而不是依靠‘拉人頭層級獲利’的,簡單講,就是一種代理關系。”
需要指出,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中規(guī)定了三種傳銷活動的形式:“拉人頭”式傳銷、“收取入門費”式傳銷以及“團隊計酬”式傳銷。丁憶蓮的辯護律師稱:“在偵查機關對湖北省工商局的公函中,認為乙連公司進行的是‘團隊計酬’式傳銷活動。”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(lián)合下發(fā)的《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指出:“單純的‘團隊計酬’式傳銷活動,不作為犯罪處理,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。”
該案發(fā)生后,國內知名法學家陳興良、張明楷、周光權等曾專門對該案進行過論證,他們的意見是,乙連公司的營銷行為不構成犯罪,丁憶蓮等人也不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
專家們認為:傳銷的核心是“拉人頭且成層級獲利”,借此誘惑人們加入,刺激加入者拼命發(fā)展“下線”,從而破壞市場秩序,乙連公司則不具備這些要素。
本文來源:新浪